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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又华执行黎明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又华,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廖又华,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湖北省应城市郎君镇大廖村胡家墩**号。身份证号码:4222021971********。被执行人黎明,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共和街*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23021972********。廖又华与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又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又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黎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又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