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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8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XX千与巴淑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千,巴淑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243号原告:XX千,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巴淑娟,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XX千与被告巴淑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婚约财产提起的诉讼且被告始终居住在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所辖区内,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按原告所述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被告的住所地不在贵院辖区。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诉被告于201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29日双方分手解除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给付交往期间彩礼等物品。又查被告居住在河北省汉沽管理区×号。本院认为,该案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而被告一方的居住在河北省汉沽管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法院管辖”。该案被告居住地为河北省汉沽管理区×号。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巴淑娟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香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