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力德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力德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787号原告:佛山市顺力德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顺德西部生态产业区启动区D153地块建筑物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0106114W。法定代表人:郑贻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彬,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梅,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西华新村二十一巷1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89107793。法定代表人:刘国斌。原告佛山市顺力德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力德公司)与被告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晖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顺力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力德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型号为SLD微机组合秤一台,价格为63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定金18900元,原告收到定金后20天内将设备包装待运(待运期),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待运期满前三天付清全部货款,原告收到全部货款后在待运期内发货,交货地点为原告公司;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违约,从逾期一个月后第一天起算,违约方向守约方每天以货款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涉案货物,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出票日为2015年11月9日的支票,原告同时向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增值税发票。其后,原告持支票进行承兑,因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余额不足被银行予以退票。另,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变更名称为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000元及违约金(按每天1‰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8日为165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的企业信息查询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依法变更为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销售合同一份、成品机生产通知单一份、销售出库单一份、送货清单一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中国银行支票一份、退票理由书一份,证明双方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对标的、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将涉案货物交付给被告,原告同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签名确认后向原告出具了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的支票,后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在诉讼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3日,原告顺力德公司与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LD15092101),合同约定:原告向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型号为SLD微机组合秤一台,价格为63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定金18900元,原告收到定金后20天内将设备包装待运(待运期),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在待运期满前三天付清全部货款,原告收到全部货款后在待运期内发货;同时,还约定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违约,从逾期一个月后第一天起算违约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每天以货款1‰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讨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涉案货物,由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国斌签名确认;同时,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了出票日为2015年11月9日的支票(金额为63000元)。2016年11月16日,原告向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金额为63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其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持上述支票进行提示承兑,因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于2015年11月13日退票。上述款项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变更名称为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本院认为,原告顺力德公司与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广州方园轻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依法变更为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担。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3000元及违约金,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起算点,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交付的支票可知,付款时间在履行中已实际更改,故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从支票退票日的次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1月14日起计算,但原告主张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按每日1‰计算,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其除了资金占用损失外尚有其他损失,而该违约金计算方法明显过高,故本院酌定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力德智能机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3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力德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4.61元,财产保全费815.69元,合计1710.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方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晖仪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芷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