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73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军,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富工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5日21时序,被告人吴某军酒后驾驶辽AJ6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五街六马路时被查获。经检验,在被告人吴某军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mg/100ml。被告人吴某军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吴某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罚金。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