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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季永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永亮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永亮,射阳县六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3月2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射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有志,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律师。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永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2016)苏0924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季永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本案所涉违法所得未退赔部分,责令被告人季永亮退赔,发还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季永亮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永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季永亮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永亮撤回上诉。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青审 判 员  陈 斐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