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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光辉与被告陈光军、田光谱、田光涛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辉,陈光军,田光谱,田光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1426民初1888号原告:田光辉,男,1970年1月26日生,住济南市被告:陈光军(曾用名田光军),男,1963年10月27日生,住德城区被告:田光谱,男,1966年8月4日生,住德城区被告:田光涛,男,1974年4月28日生,住德城区法定代理人:陈光军(曾用名田光军)男,1963年10月27日生,住德城区原告田光辉与被告陈光军、田光谱、田光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和三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父母田吉鉴、陈淑玲分别于2005年3月26日、2005年6月8日因病去世,父母遗留坐落于平原县滨河路东,陈淑玲所有的、田吉鉴共有的房一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三被告自愿放弃该房产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田光辉与被告陈光军、田光谱、田光涛父母遗留的坐落于平原县滨河路东房产一处归原告田光辉所有,其它双方无任何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