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望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土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望奎县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21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望奎县。法定代表人李永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波,职务该单位执法监察局局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县。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国土资执罚字[2016]30号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15年9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望奎镇西环路西侧建文华公馆一期,占地面积2180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385.63平方米。该项目占地规划是建设用地,而被执行人没有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申请人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于2016年6月2日作出望国土资执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被执行人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09005元。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望国土资执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柏林审 判 员 冉祥忠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