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韩秀英与王忠伟、翁宏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英,王忠伟,翁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英。被执行人王忠伟。被执行人翁宏凤。韩秀英与王忠伟、翁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忠伟、翁宏凤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韩秀英借款26000元,并支付利息4680元,合计3068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返还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8元。2016年4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在我院辖区内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记录。2016年9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而是向本院表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忠伟、翁宏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韩秀英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刘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