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艺红与尹涛、林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艺红,尹涛,林斌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民初1588号原告:黄艺红,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亮,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涛,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斌彬,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艺红与被告尹涛、林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艺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涛、林斌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艺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涛偿还黄艺红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上述利息计至2016年7月27日为5000元,本息暂计为10.5万元);2、判令林斌彬对尹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尹涛、林斌彬承担。诉讼过程中,黄艺红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尹涛偿还黄艺红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上述利息计至2016年7月27日为5000元,本息暂计为10.5万元)。事实和理由:尹涛于2015年5月27日向黄艺红借款10万元,并向黄艺红出具借条为据,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黄艺红支付借款后,尹涛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27日,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10万元至今未归还。林斌彬系尹涛的配偶,其自愿为尹涛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共同归还责任。黄艺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1张,拟证明尹涛向黄艺红借款的事实;2、保证书1张,拟证明林斌彬自愿为尹涛向黄艺红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尹涛的户籍信息,拟证明尹涛的身份信息及其与林斌彬的夫妻关系。尹涛、林斌彬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黄艺红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原件,尹涛、林斌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黄艺红提供的证据1-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黄艺红陈述及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5月27日,尹涛通过黄海菜,向黄海菜的姐姐黄艺红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黄艺红收执,该借条载明:“借条本人尹涛(身份证:……)于2015年5月27号向黄艺红借款壹拾万元(¥100000.00)整。月息2.5%。借款人:尹涛日期:2015.5.27。”庭审中,黄艺红自认尹涛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27日。2016年6月2日,林斌彬作为担保人向黄艺红、黄海菜(黄海菜与尹涛、林斌彬民间借贷纠纷已另案诉讼)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保证书现由林斌彬担保尹涛向黄海菜借款¥26万元(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的债务,这部分债务为林斌彬和尹涛的共同债务,由林斌彬和尹涛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注:其中10万元系通过黄海菜向黄艺红借款。担保人:林斌彬日期:2016年6月2日。”嗣后,尹涛、林斌彬均未还款。本院认为,黄艺红与尹涛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尹涛向黄艺红借款10万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为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故黄艺红要求尹涛偿还借款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付息,尹涛已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27日,现黄艺红自愿主张尹涛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林斌彬出具的保证书,林斌彬自愿为尹涛向黄艺红借款10万元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10万元,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林斌彬依法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该笔1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依法应从黄艺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故黄艺红主张林斌彬对尹涛欠黄艺红的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归还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林斌彬担保的范围不包括借款的利息,故黄艺红主张林斌彬对10万元借款的利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尹涛、林斌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尹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艺红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林斌彬对尹涛的上述债务中的1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尹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宇晖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