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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李正伯砖厂诉孙茂花、艾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李正伯砖厂,孙茂花,艾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375号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李正伯砖厂,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李正伯,住伊宁市。被告:孙茂花,住伊宁市。被告:艾泽龙,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李正伯砖厂诉被告孙茂花、艾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李正伯砖厂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