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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阜阳市远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强六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远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强六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57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6318384N。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远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敏,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强六,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阜阳市远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强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芝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阜阳市远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迁移新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