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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史强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史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强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海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明德门小区景园大厦19F。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史强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强峰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