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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凤林上诉张志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林,张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林,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张凤林之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浩,男,1965年5月2日出生。上诉人张凤林因与被上诉人张志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凤林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凤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凤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张凤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超男书 记 员  杨俊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