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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关某乙、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关某甲,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关某乙(曾用名关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1日。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9日,居民。申请执行人关某甲与被执行人关某乙、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关某甲依据生效的(2015)潼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潼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渭中执他字第01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385000元及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0元、执行费5777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履行40000元后(申请人已领取),不再积极履行下余借款义务。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潼关县城关镇金陡居委会桃林路九幢六号有非住宅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潼房权证登城字第49**号,建筑面积为159.65平方米),我院已对该房产实施了查封;另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存款51891元,扣收执行费1891元后,剩余50000元已交申请人受偿。因所查封房产系门面房,需鉴定后才能予以评估拍卖,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关某乙、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处置条件时恢复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潼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