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魏迎对诉被告张继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6民初289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张某,现年20岁,现在山东读大学,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长期喝酒,不做事,酒后经常辱骂、殴打原告,严重伤害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十五间,铺面三间及价值50000元货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们于1995年农历十一月结婚,生育一女孩张某,现在山东上大学。共同生活期间我们关系很好,小矛盾时有发生,大的矛盾没有。现在孩子大了,正在上大学。我有时候喝点酒,但没有酗酒,也不赌博。我没有强迫原告怀孕,我不同意原告的要求,请求法院调解安家,我会少喝���,保证好好对待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2年11月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1996年8月12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孩张某(现年20岁,在校大学生),2016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发生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多次去叫原告,并多次向原告保证改掉喝酒毛病。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证明上列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谈话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助,互谅互让,彼此珍惜。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三年多,夫妻关系较好,共同生活期间未发生大的矛盾,且女儿正在上学需要父母的支持,若原、被告相互谅解、忍让,仍有和好希望。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与家庭完整,经合议��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占武审判员 马继贤审判员 马呈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启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