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753号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刘殿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双印,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程广波,男,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法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询问,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送法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庵齐审 判 员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