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建科、沈红专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科,沈红专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693号申请人:张建科。申请人:沈红专。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建科与申请人沈红专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建科与申请人沈红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建科赔偿申请人沈红专医疗费3815.20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2215.20元,申请人张建科另补偿申请人沈红专2500元,上述两项合计14715.20元,于2016年9月5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