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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建科、沈红专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科,沈红专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693号申请人:张建科。申请人:沈红专。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建科与申请人沈红专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建科与申请人沈红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建科赔偿申请人沈红专医疗费3815.20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2215.20元,申请人张建科另补偿申请人沈红专2500元,上述两项合计14715.20元,于2016年9月5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