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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雪与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杨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544号原告李雪,女,住明水县明水镇美丽村三队。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住明水县明水镇美丽村三队。被告杨凤云,女,住明水县明水镇治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雪承担。审 判 长  肇彦夫人民陪审员  石会志人民陪审员  袁文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