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雪与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杨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544号原告李雪,女,住明水县明水镇美丽村三队。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住明水县明水镇美丽村三队。被告杨凤云,女,住明水县明水镇治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雪承担。审 判 长 肇彦夫人民陪审员 石会志人民陪审员 袁文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