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9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侯端友与王学英,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端友,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334号原告:侯端友,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住重庆市长寿区黄。被告:王学英,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侯端友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端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端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侯端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