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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叶建勋与王合川,重庆海宏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勋,王合川,刘世洪,罗正海,重庆海宏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884号原告叶建勋,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汤钟瑜,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黎,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合川,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世洪,男,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正海,男,汉族,1959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海宏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锁口丘27幢。原告叶建勋诉被告王合川、罗正海、刘世洪、重庆海宏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建勋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