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陆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陆文明,陆云娥,陆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豪,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文明。被执行人陆云娥。被执行人陆文中。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怡成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市江燕贸易有限公司、陆文明、陆云娥、陆文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太商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返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59546.7元(计算至2013年5月25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陆文明对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陆云娥、陆文中对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陆文明、陆云娥、陆文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5月30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8502.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锦典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被执行人陆文明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陆云娥名下的设定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由另案首先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权利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太商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卢东昕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