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爱玲与王桂香、陈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玲,王桂香,陈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988号原告王爱玲,女,1954年1月1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希合、王迎青,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香,女,194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广华,男,194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王爱玲与被告王桂香、陈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爱玲的委托代理人张希合、王迎青,被告王桂香、被告陈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爱玲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05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26万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欠11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桂香辩称,欠款属实,系2002年借的钱,2005年打的欠条。我当时开办青岛宏卫化工热电设备厂没有流动资金,当时借34万,后来还了一部分,欠26万,便由王爱玲写了欠条,我在上面签名。大约2006年还了15万元,尚欠11万元,欠条没有撤回。被告陈广华辩称,借钱时我不知道,还钱时我也不知道,与我无关。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1969年登记结婚,2013年通过判决离婚。2000年2月25日,被告王桂香成立青岛宏卫化工热电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企业类别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桂香,注册资本40万元。2007年11月20日因该厂停止经营被吊销。王桂香成立该厂后,陈广华负责厂里门卫,其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均在该厂工作,该厂系家庭财产投入,家庭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05年9月16日,王桂香因设备厂缺乏资金向王爱玲借款,并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今欠到王爱玲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260000.00元)特此证明!王桂香,2005.9.16。后王桂香归还了15万元,尚欠11万元没有归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王桂香因经营设备厂借原告资金,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原系夫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设备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现已被吊销,该厂债务应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因该设备厂系家庭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笔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桂香、被告陈广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爱玲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王桂香、陈广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婷婷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