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6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100号原告:李杰,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学伦,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龚乐,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层**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明,系公司员工。原告李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