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恽文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恽文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303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季,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心理,系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恽文雯,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恽文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