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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家钦、黄孙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家钦,黄孙福,陈致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江家钦,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黄孙福,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陈致琳,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江家钦与被执行人黄孙福、陈致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2016)桂06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家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孙福、陈致琳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孙福、陈致琳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江家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93900.55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7415元,执行费130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孙福、陈致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265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2016)桂06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