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连新与汪兆成、谭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新,汪兆成,谭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137号原告马连新。被告汪兆成。被告谭秀莲。原告马连新与被告汪兆成、谭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连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兆成、谭秀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连新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5%,半年结算一次利息。但被告在借款后并未按约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被告拒不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均以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汪兆成、谭秀莲未答辩。原告马连新举证有,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汪兆成、谭秀莲向原告马连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马连新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0元)借款人汪兆成谭秀连2013.5.1号在该借条的左下方有(期限壹年半年付1次息.月息2分5)字样--以上为本院注”。另庭审中原告马连新陈述称,其多次向原告追要本案所涉款项本息,曾花费近两万元6次到南方寻找二被告追要借款,但均因未找到二被告未果。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汪兆成、谭秀莲共同向原告马连新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签有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举证的借条内容所示,原被告对于本案所涉借款约定了使用期限,二被告应依约如期还款,逾期未还款系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故原告马连新因本案所涉借款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庭审举证的借条内容所示,原被告对于本案所涉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可以支持原告月息2分的利息。被告汪兆成、谭秀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兆成、谭秀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连新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连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20元,共计人民币3920元,由被告汪兆成、谭秀莲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以上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温爱英代理审判员 朱 琪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方会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