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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1972李军与陆文��、侯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972号李军,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陆文军,所在地现住址同上。侯立新,所在地巴林左旗。���军申请执行陆文军、侯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117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立新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林东镇分理处代发的工资,金额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