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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柳万强申请张城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万强,张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柳万强,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州市曾都区-洪山镇横山岭村*组。被执行人张城海,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虎岗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亚泰樱花园小区*#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柳万强与被执行人张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城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万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额为37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城海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均未查到财产,并和当地村里干部谈了笔录,反映被执行人张城海不在当地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城海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万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城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万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