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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莫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莫葵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2915号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第18层第1803室。主要负责人:黄光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彤云,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葵花,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委托代理人:陆祖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莫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2日签署的编号为CB/NN/0141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2、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77737.65元、利息人民币22339.23元,逾期违约金及服务费人民币495.76元至起诉之日止,及从起诉之次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时所欠的全部利息、逾期违约金及服务费;3、被告在无法如期全额清偿上述款项时,按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编号为“CB/NN/0141”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之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被告赔偿被告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云,被告莫葵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祖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莫葵花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希望给予一定期限以全额偿还借款及费用。本案相关情况一、借款人:莫葵花。二、借款本金:1640000元。三、借款期限:2009年11月25日至2039年11月25日。四、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五、借款利率:贷款利率以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9%;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加30%确定,对于到期应偿付而未偿付的欠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向抵押权人支付罚息。六、合同约定贷款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按期偿付任何欠款。七、律师费的负担:抵押权人为维护和实现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本案中,原告委托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45000元。八、抵押物:莫葵花提供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E1栋1单元3层302号房,抵押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九、保证人及担保方式、顺序:无。十、逾期情况:莫葵花借款后,拖欠借款本金19224.97元,利息22339.23元,罚息495.76元。十一、尚欠本息:截至2016年3月28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77737.65元,利息22339.23元,罚息495.76元。十二、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在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按期偿付任何欠款时,可以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解除合同。现被告莫葵花所借款项多次逾期,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莫葵花赔偿律师代理费,并有权申请处置抵押物。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莫葵花签订的编号为CB/NN/0141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莫葵花偿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1477737.65元;三、被告莫葵花给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6年3月28日止,利息22339.23元,罚息495.7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77737.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四、被告莫葵花赔偿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45000元;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莫葵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E1栋1单元3层302号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9355元,由被告莫葵花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重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海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