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郭相亭、王洪英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郭相亭,王洪英,张金耀,马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负责人李建峰。被执行人郭相亭。被执行人王洪英。被执行人张金耀。被执行人马金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相亭、王洪英、张金耀、马金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9724.93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59724.9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除抵押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房产在短期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2015)棣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商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