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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应红莲与赵海波、施冬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红莲,赵海波,施冬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967号原告应红莲。被告赵海波。被告施冬翠。本院在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应红莲与被告赵海波、施冬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应红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红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