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异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哲民与山西省运城秦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哲民,山西省运城秦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132号申请人执行人:孙哲民,男。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秦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长辉,男。本案在执行孙哲民与山西省运城秦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秦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申请人孙哲民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石长辉为被执行人承担义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孙哲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要求追加第三人石长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哲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哲民撤回追加第三人石长辉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安法审 判 员 柳龙科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