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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殷有才与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有才,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83号原告殷有才,男,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魏仁袁。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树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俊辉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燕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