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141号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6657776317),住所地海门市浦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红燕,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红,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元,由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嘉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