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卓与被告刘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刘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958号原告李卓,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铁路职工。被告刘建,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与被告刘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卓撤回对被告刘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卓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