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566号原告:赵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雨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