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茂新与五莲县荣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茂新,五莲县荣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何茂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五莲县荣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西楼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凯。本院在执行何茂新与五莲县荣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莲劳人仲字(2016)第21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 顺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涛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