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祁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祁凤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39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20号。负责人陈新宏,该行行长。被告祁凤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告祁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依法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淑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