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思雨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雨,刘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刘思雨,女,2005年1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晓梅。被执行人刘爱林,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思雨与被执行人刘爱林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怀民初字第0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爱林自2013年7月1日始每月给付原告刘思雨抚养费五百元,至刘思雨十八周岁止(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七月十日前各给付一次)。申请执行人刘思雨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思雨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爱林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爱林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刘爱林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刘爱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雨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爱林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思雨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爱林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思雨发现被执行人刘爱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刘爱林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金涛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