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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鸿塑祥润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鸿塑祥润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766号原告:重庆鸿塑祥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1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9818-6。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水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4-2,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继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谊青,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鸿塑祥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鸿塑祥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塑祥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重庆鸿塑祥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