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菊梅与被执行人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菊梅,任保朱,任正坤,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叶菊梅,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保朱,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正坤,男,汉族,系原告叶菊梅之子。被执行人程建立,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叶菊梅、任保朱、任正坤依据(2014)洋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标的1978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增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