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7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未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持有B2驾驶证。2016年6月6日23时50分左右,刘某酒后驾驶皖KXXX**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城关镇三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澜馨酒店附近时,撞到孙某1临时停放在三塔路东侧的皖XXXX**小型轿车左前方,导致该车左后方又撞到王某1临时停放在三塔路路西侧的皖KK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准驾车型为B2型。2016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张某1、杨某1等人在阜南县体育场附近吃饭时,饮用了约150克迎驾糟坊白酒和一瓶啤酒。当日23时50分许,刘某驾驶其所有的皖KXXX**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心公园路段“澜馨酒店”附近时,撞到孙某1临时停放在三塔路东侧的皖XXXX**小型轿车左前方,导致该车左后方又撞到王某1临时停放在三塔路路西侧的皖KK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与王某1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一次性赔偿王某1经济损失1500元,取得王某1的谅解;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与孙某1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一次性赔偿孙某1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了孙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才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以及被害人孙某1、王某1的陈述、证人贾某1、张某1、杨某1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栾占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远远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