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大木与辛庆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木,辛庆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103号申请执行人:杨大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庆佳,男,蒙古族,职工。杨大木与辛庆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阿鲁执字第21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辛庆佳的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辛庆佳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辛庆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