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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5)400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09月15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焦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红色飞肯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花园办事处门庄卖完树后回家,行驶到泌阳县泌杨公路沙子岗村南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城(乙醇)字(2015)1415号鉴定:焦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4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焦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抽血照片、醉驾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检验鉴定报告,告知鉴定结论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焦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表示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