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O111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小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小燕,匡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O1**民初7358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波,经理地址昆明市南苑小区独立商网115号委托代理人刘俊秀,女,彝族,1989年11月7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小燕,女,汉族,1977年6月2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第三人匡洁,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燕、第三人匡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小燕、第三人匡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小燕、第三人匡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琼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海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