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733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工业园。负责人:李福星,该租赁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告: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王公路西侧(长安造纸厂)2号楼10301室。法定代表人:唐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