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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桑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桑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桑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落水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落水村第五村民小组给村民发放土地收益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落水村第五村民小组给被执行人桑某某发放的土地收益款人民币62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