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87号申请人高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人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建设局附属二楼。法人代表刘文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光,男,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封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四套房屋,已评估正在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化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