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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崔金山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山,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053号原告崔金山,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洪霞,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山诉被告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