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崔金山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山,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053号原告崔金山,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洪霞,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山诉被告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