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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成合建材有限公司与道位(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成合建材有限公司,道位(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成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社439号之五。法定代表人叶培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道位(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7层A05单元。法定代表人赖华。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成合建材有限公司与道位(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74004元及利息,已受偿40000元。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